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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法院分析公告送达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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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婷婷  发布时间:2011-04-26 09:30:04 打印 字号: |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但近年来公告送达案件呈现出数量大、送达形式单一、到庭应诉率低等特点。以荣昌法院为例,在2010年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共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84件,占总案件数的2%,其中登报的83件,当事人从法院公告送达中得知开庭信息应诉的为0件。

    该院分析产生此种情况的原因如下:

    一、对下落不明证据采信不严,导致公告送达泛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据包括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向下落不明当事人近亲属所作的询问笔录等。在实践中,这些证据有些是由原告自行提供,其证明可能存在随意性或虚假性,在对这些证据的审查上,如果法官在采信时把握不严,就会导致公告送达的泛用。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的误读。为加强法院公告工作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98下发了《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法办[1992]93号),又于1993416下发了《关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的通知》(法[1993]29号),2005121,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法[2005]72号),再次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在实践中,该通知常被误读为公告送达都应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该规定明确了公告送达的多样性。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只是对刊登公告的媒介的规范,不能片面理解为一切公告都应当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

    对此,荣昌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谨慎适用公告送达。送达是对当事人参加诉讼权利的基本保障,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才能够采取。而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的情况,法院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谨慎适用公告送达。

    二、严格规范对适用公告送达证据的采纳。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要采用公告送达,法官应核实下落不明证据材料在真实性,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是否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下落不明的证据包括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另外还应对下落不明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核实情况,规范适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证据的采纳。

    三、公告送达形式多样化。法律规定公告送达的方式不仅是为了让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还应该是通过此种形式让当事人得知信息参加到诉讼中来。在审理当中,如果法院单纯采取在报纸上公告的形式,使公告送达流于形式,且报纸上公告收费昂贵,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为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故在实践中应区别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公告方式,如对在农村有固定住所的,因农村同村、社居民普遍比较熟悉,采取到其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形式能在更大限度上保障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来源:荣昌县法院
责任编辑:万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