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但在实践中,因企业承包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各有不同,荣昌法院建议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劳动者与发包方有劳动合同关系,与承包方则没有。承包方虽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其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和受益人也应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二是劳动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劳动合同关系,无论发包方是否为实际用人单位,承包方与发包方均要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三是劳动者与发包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与承包方单独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关系,此时发生的劳动争议,承包方与劳动者为当事人,发包方不再列为当事人。
四是一种特殊情况,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内部承包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所谓内部承包合同,即发包方是用人单位,承包方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双方发生的争议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此类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