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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法院提出根据承包合同关系确定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四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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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川  发布时间:2011-05-31 14:33:26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但在实践中,因企业承包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各有不同,荣昌法院建议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劳动者与发包方有劳动合同关系,与承包方则没有。承包方虽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其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和受益人也应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二是劳动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劳动合同关系,无论发包方是否为实际用人单位,承包方与发包方均要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三是劳动者与发包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与承包方单独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关系,此时发生的劳动争议,承包方与劳动者为当事人,发包方不再列为当事人。

    四是一种特殊情况,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内部承包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所谓内部承包合同,即发包方是用人单位,承包方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双方发生的争议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此类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荣昌县法院
责任编辑: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