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昌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未成年犯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脱离其监护人的监管在外留宿,禁止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接触违法犯罪人员。
这是荣昌法院对判缓刑人员开出的首张“禁止令”。据了解,龙某平时迷恋上网,经常和社会闲杂人员往来,这些都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且是让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首要诱因。为了让龙某改邪归正,重新做人,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构筑预防重新犯罪的“隔离带”,该院法官果断地对其开出了“禁止令”。
据法官介绍,“禁止令”是指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实施“禁止令”是我国社会管理及司法实践的又一重要创新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监管犯罪分子,促其积极对自身行为进行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此外,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对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