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每次庭审结束时对什么时候应宣布休庭,什么时候应宣布闭庭,存在比较混乱、不统一的状况。因为何时适用休庭,何时适用闭庭,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和分歧,即便在同一个法院,针对同一情形,也存在有的审判人员宣布休庭,有的则宣布闭庭的情况。
导致适用休庭和闭庭混乱的原因在于: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休庭、闭庭的区别,也没有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时应适用休庭、何时应适用闭庭。二是对休庭、闭庭的理解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休庭的意思是法庭在每一次庭审程序中,因为参与庭审的审判人员需要进行合议或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应该暂停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适用的一个程序。而闭庭则是相对于每一次庭审程序而言的,每一次庭审,有开庭,就有闭庭,所以在每一次庭审结束应宣布闭庭。该观点认为每一次庭审都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程序,因此闭庭是对应于每一次庭审结束而适用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庭审程序应视为一个整体,不存在区分每一次的庭审,整个案件审理程序只视为一个过程,直到最后过程结束才能适用闭庭,期间不论参与庭审的人员休息或审判人员需要进行合议或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应该暂停的其他情况,以及每一次庭审程序完成后,均应适用休庭。只有在案件宣判后,所有的庭审程序都完结了,这时方适用闭庭。
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闭庭是指每一次庭审程序的结束还是整个案件审理程序的结束。
笔者认为,休庭应该是暂时停止进行庭审的意思,适用于庭审程序的短暂停止,休庭结束后应继续开庭。而闭庭的意思是指一个独立的庭审程序的结束,只要一宣布闭庭,则意味着该次庭审的结束。
为统一审判实践中的做法。笔者建议,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各法院应该在本院形成统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