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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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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2-05-08 08:38:07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2、可以依规定查询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5、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