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
(一)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7)侵犯知识产权案;(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对上述案件提起自诉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自诉状应包含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并提交与被告人数相等的副本。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
被害人因故不能来院亲自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
(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说服当事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的;
(3)不属于自诉案件受案范围的;
(4)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5)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又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6)证据不充分的。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受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申请执行立案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本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申请本院执行,应提交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做好申请执行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手印。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申请的,应当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供该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继受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权利承受证明文件。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起诉人的身份证明。公民起诉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起诉的,应当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供该副
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相应证据即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行政案件立案的条件
(一)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起诉人的身份证明。公民起诉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起诉的,应当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供该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相应证据即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