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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与提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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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波  发布时间:2013-06-06 11:15:22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与提升措施

当今社会,基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导致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已经严重影响司法裁判乃至法律权威的实现。重新树立司法权威,不仅是司法活动开展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的迫切要求。

一、什么是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目前,普遍认为司法公信力是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内容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从权力运行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心理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行为在市民大众、法律工作者心理上形成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

笔者认为,司法公信力由司法与公信力的集合而成,为一个合成词,要明确其概念,需要分别对其组成的两个词语加以理解分析。所谓司法,即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现代汉语词典》对公信力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具体而言,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据此,司法公信力应理解为,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能够被公众信任的力量。简言之,为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一种信任。

(二)司法公信力的特征

正如其概念的双重维度一样,笔者认为,司法公信力的也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1、司法公信力的产生依赖于司法权的行使。司法公信力是大众在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没有司法权的行使,就不会产生司法公信力。换句话来说,司法权的行使是司法公信力得以表现在大众面前的一种载体。

2、司法公信力的形成依赖于公众的的评价。司法公信力的形成不单单是司法权运行的结果,它需要一个主体,那就是人,即社会大众。司法公信力简言之为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一种信任。那么,缺失了主体,必将缺少主体的评价(即信任),司法公信力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二、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一)司法抵抗力较差

现阶段,基于社会人情、权力干扰、新闻舆论压力以及当事人极端情绪等负面影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公正的处理具体案件,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如湖北京山佘祥林杀妻一案、河南商丘赵作海一案等。虽然此类案件占整个案件的极个别,但因此带来的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的不良后果,严重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廉洁度不够

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自身的纯洁性尤为重要,也受到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司法工作人员,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其自身的廉洁性将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现今,虽然绝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能够保持清正廉洁,但仍有极少数人员还存在吃拿卡要的行为,从而导致司法案件处理不公,引起社会大众误以为依靠不正当方式,如托关系、行贿等影响司法人员的公正司法才能谋取利益。久而久之,正当的司法受到了社会大众的质疑,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三)司法执行力缺失

司法执行力是保障司法权力运行以及实现当事人权利的一种强制手段。目前来看,因为司法执行力的部分缺失,导致司法权没有得到有效运行,致使司法权威受损;另外因司法执行力的部分缺失,导致一些司法裁判文书成为一纸空文,当事人权利没有得到实质上的救济,部分民众失去对司法的信任。

三、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我国现阶段司法公信力缺失也是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具体而言,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时原因——千年的封建集权制度,人治与封建特权思想深入人心。封建社会,权力大于规则,特别是以皇权为代表的封建特权阶层,拥有按照自身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法律、施行法律的权力,他们享有法外特权,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封建社会的法律规范,往往只约束被统治阶级。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被掌握在特权阶层,从而导致司法的过程具有较大的法外特权及个人意志。我国历经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特权与个人意志深入人心,法律的规范性及至高性被忽视。从普通群众的心理来看,人治比法治更为习惯,更能被接受。

(二)社会现状——社会信任缺失,影响对司法的信任。现今,社会成员之间无论是在普通的社会往来或者经济交往,甚至在助人为乐的过程中,各种不到道德、不诚信的案例层出不穷。国家政府机关也因个别干部的官僚作风、不廉行为等原因导致人们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信任缺失。基于现在社会大众之间以及社会大众对政府机关的信任度缺失,民众对司法机关也极大的不信任,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体制因素——家长式的政府,造就司法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不能穷尽所有,法院不是万能,在遇到司法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或因证据不足等原因的导致无法得到司法支持时,往往通过找政府解决,甚至通过不正常的闹事或上访来解决。政府往往出于事实上的公平正义、稳定等因素考虑,可能会在法律范围以外予以解决。这样,久而久之形成了司法无力甚至无能的表象。

(四)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不完整,影响司法的效力。法律规范因其滞后性,以及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规定的不完整、不健全,不可能包罗万象、尽善尽美。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不能创造法律,只能援引法律规范,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未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影响司法公信力。即便作出裁判,也可能面临当事人不信任的结果,因为裁判缺乏明文的法律依据。

(五)公平正义——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衡量标准。公正是司法最起码的要求,公正缺失,司法将彻底被失去信任。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有三:一是人情案关系案,二是司法廉洁,三是司法水平。处理好上述三个方面,将极大的提升我国司法现有的公信力。

此外,司法还需要讲求效率。效率过于低下的司法救济,不利于对权利的及时保护,甚至还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影响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即所谓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六)文化水平——社会大众知识水平低下,法律知识淡薄。知识水平落后,容易认死理,形成偏激的看法,影响其对事物的正确看法。法律知识缺乏,容易形成对司法的怀疑、误解,特别是在输官司后。现阶段,我国人民大众的文化水平虽有极大的提高,但对于年纪偏大、欠发达地区而言,文化水平、法律知识还相对落后,在遇到不解或输掉官司后,会产生对司法、对法律的不信任,偏执的处理各种事情。如因证据不足而输掉官司,会认为司法不公,不信任司法,甚至暴力抗法,发生暴力事件等不良后果。

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措施

司法公信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要提升司法公信力也需要多个方面综合作用。根据上述关于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的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以期对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有所帮助。

(一)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不动摇。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人治以及法外特权等思想深入人心,要确立司法公信力,需要坚持依法治国不动摇,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只有如此,才能杜绝个人意志、法外特权,切实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使社会大众信仰法律,相信司法。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树立法律至上,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理念;二是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三是个人以及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驶权力,将权力关机笼子里;四是严格司法,即司法机关不受其他因素影响,严格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居中裁判。

(二)建立个人诚信档案,树立相互之间的信任。司法公信力说到底就是一个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一种信任。然而,现阶段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缺乏;加之官民对立,且政府信息不公开、透明,贪污、腐败,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在社会大众心中的形象,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也丧失了信任的社会基础,司法机构作为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此遭受影响(当然司法公信力遭受影响还包含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身的原因)。据此,要建立司法公信力,需要增强以下两个方面的相互信任:一是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对丧失诚实信用的人从各个方面进行约束,树立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二是强化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的公开与透明,切实施行依法行政,树立个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信任。

(三)确立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树立司法权威。基于法律、司法本身的局限性等因素影响,在面对司法无法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时候,当事人往往通过极端方式或上访等不正当予以解决。对此,笔者认为,应当确立司法的终局性,对于司法不能解决或救济的,国家政府不应再予以解决。当然,对于司法无法救济,又确实需要救助的人,可以通过其它社会救济的方式予以救助。这样既能保证个人权利得以救济,也落实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不损害司法权威,有利于树立法律至上,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法律规范,确保司法裁判有法可依。司法即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援引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司法裁判的基础,需要有公正完备的法律规范。公正完备的法律规范既是司法裁判的依据和需要,也是促使司法裁判公正与正确的约束和保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引用公正完备的法律规范作出公正准确的裁判必将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与认可。

(五)注重司法程序,强化司法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平衡公平与效率。司法公信力还需要其本身的能力和廉洁性来保障。错误的司法裁判因丧失公正,必影响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信任度,而司法能力的高低则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的正确性。因此,司法的公正有赖于司法能力的提升。确保司法廉洁,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注重程序建设,通过程序设计来限制司法权被滥用,实现公平正义,但应当兼顾司法效率;其二、完善监督体制,建立多种类全方位的监督模式,将整个司法过程置于监督体制下,但应当注意保障司法的独立有序运行。

(六)提高国民教育水平,加强法制宣传,提升法律知识。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国民素质提升,影响法制进程的发展。现今,部分社会成员因为文化水平,特别是法律知识的缺乏的原因,导致他们认识上的偏执和对司法的信任。基于此现状,应当加强教育,提高国民的文化水平,特备是落后欠发达地区。同时,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采取多形式多手段推行法律宣传,提升社会大众对法律对司法的认识,树立社会大众法律至上、司法权威的思想意识。

参考文献:

[1] 李瑶:《论中国司法公信力构建》,载现代商贸2010年第18期。

[2] 郭雪慧:《浅析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载商品与质量2011年9月。

[3] 宋聚荣、张敬艳:《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司法公信力研究》,载法官检察官警官论坛。

[4]郑雅文:《论司法公信力》,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5] 秦川:《论司法公信力》,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责任编辑: 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