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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低于年利率6%或者一年期LPR的,借款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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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虹积  发布时间:2020-11-16 09:53:34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且借期内利率低于年利率6%或一年期LPR的,出借人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或一年期LPR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8日,被告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3个月到期,借期内按照央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即年利率1.1%计算。原告李某出借借款后,被告唐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2020年7月20日,原告李某遂将被告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某返还借款,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53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17万元,并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分歧】

  关于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计算标准,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按照借期内利率1.1%支持,第二种意见是按照年利率6%予以支持(若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案件则按一年期LPR予以支持)。

  【评析】

  支持第一种意见,按照借期内利率处理的理由如下:

  1.按照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本案属于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应当按照借期内利率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15〕18号《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释〔20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20〕6号《民间借贷若干规定》)对该项规定未作实质修改。

  2.按照期内利率支持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借贷双方的合理预期。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即确定了该笔资金的使用成本,同时也是出借人损失的计算依据。如果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需要继续使用该笔资金,相当于借款展期,或者属于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按该笔资金借期内利率继续承担相应使用成本,符合借贷双方的合理预期。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符合举轻以明重的法律逻辑。法释〔2015〕18号《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释〔2020〕6号《民间借贷若干规定》对该项内容中的年利率6%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表述,实践中可以按照一年期LPR予以支持。笔者认为,按照举轻以明重的法律逻辑,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的至少可按照年利率6%或者一年期LPR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如约定了借期内借款利率的,更应当可以按照年利率6%或者一年期LPR主张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其次,实际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借贷双方对逾期行为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但是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定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标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可以将借期内利率作为参考,而不是只能以借期内利率作为计算依据。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不能弥补损失的,出借人可按照实际损失主张,至少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确定的最低损失即年利率6%或者一年期LPR予以支持。

  最后,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双方意思表示为准。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具体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应当以出借人意思表示为准,不应当局限于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此外,协议展期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展期利率可能与原借期内利率并不一致,不能因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而违背出借人的意思表示,对该笔借款按照原借期内利率进行强制展期。

  综上,笔者认为,两部《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整体逻辑是当事人可以按照特定利率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不超过该司法解释确定的司法保护上限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具体到本案而言,该规定并未强制要求当事人只能按照借期内利率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亦不能在当事人未按借期内利率主张的情况下强制适用的该规定,换言之,司法解释并未将借期内利率作为司法保护的上限利率。只要当事人的主张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没有超过司法保护上限,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荣昌区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