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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事案,理出刑事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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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阳  发布时间:2021-11-23 09:53:54 打印 字号: | |

不久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刘某诉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非同寻常。

胡某以周某(女)的名义,通过游戏与刘某认识,后来发展成恋人关系。期间胡某多次以各种名义要求刘某转钱,刘某通过微信共计向胡某转款14万余元。刘某以微信转账记录到法院起诉胡某还款14万余元。

承办法官认为胡某“男扮女装”,以恋人名义要求刘某转钱,已涉嫌诈骗,该案已属于刑事案件,故在民事庭审结束后,根据相关规定,承办法官立即将案件相应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荣昌区公安局经过审查,予以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将胡某抓获。此后,检察机关向荣昌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微信骗取他人财物1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官说法:在民事审判中,有的案件根据案件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若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当主动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从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到最后法院进行刑事审判,历时仅两个多月,体现了依法办案,公正高效。


 
责任编辑:荣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