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何某、赵某一、熊某一、雷某一、钟某一、胡某一、贺某一均系未成年人,并同为某初级中学学生。赵某二、杨某,熊某二、向某,雷某二、郭某,钟某二、周某,胡某二、何某二,贺某二、刘某分别系赵某一、熊某一、雷某一、钟某一、胡某一、贺某一的监护人。因赵某一曾与何某等人发生过言语冲突及肢体抓扯,2021年4月29日中午12点半,赵某一邀约熊某一、雷某一、钟某一、胡某一、贺某一一同到学校操场殴打何某等人。熊某一、雷某一、钟某一、胡某一、贺某一接受了邀约,到达操场后,赵某一持哑铃轴击打了案外人李某、罗某及本案何某的头部,致李某、罗某、何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何某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赵某一被判决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何某将某初级中学、赵某一、熊某一、雷某一、钟某一、胡某一、贺某一及该六人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熊某一、雷某一、钟某一、胡某一、贺某一受赵某一的邀约,在均知晓一起去打本案受害人的情况下,参与到打架斗殴之中,其六人存在共同侵害受害人权益的意思联络,对本案受害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赵某一、熊某一、雷某一、钟某一、胡某一、贺某一均系未成年人,遂判决该六人的监护人对何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40余万元。因何某未举证证明某初级中学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故某初级中学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贺某二、钟某一、钟某二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支持未成年人坚决对校园暴力说“不”的典型案例。校园是书香之园,也是法治之地。近年来,因校园暴力事件频发,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由于当事人多为未成年人,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触碰法律红线。本案中,本案中六名未成年人共同参与殴打他人,致受害人遭受严重伤害,法院认定该六名未成年人构成共同侵权,由其监护人连带承担40余万元赔偿款项。该案的判决对校园暴力的实施者起到了教育和惩戒作用,对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起到了警醒作用,也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本案例是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事例之一)
案件承办人:黄玉婷
案例编写者:黄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