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多多买菜”平台由案外人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被告重庆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某供应链公司)系从事供应链管理服务、互联网销售等业务的公司,双方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在重庆市荣昌区设立服务站,由某供应链公司承担“多多买菜”平台在荣昌区的到货商品分拣、配送等业务。经人介绍,周某从2021年3月20日起开始在某供应链公司处从事货物配送工作,所驾驶车辆由某供应链公司提供;工作期间,某供应链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实际控制人钟某(杨某前夫)与周某沟通送货、请假等事宜,杨某多次向周某支付油费、报账等款项。2022年3月9日,周某从某供应链公司处离职后,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等;经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后,周某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本院。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某供应链公司作为“多多买菜”平台在荣昌区的服务站点的经营主体,钟某作为某供应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兼管理人员与某供应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在共同经营、管理公司,钟某和杨某与周某进行沟通的行为均系代表某供应链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关后果应当由某供应链公司承担。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周某按某供应链公司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的配送工作是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且配送劳动的成果最终由某供应链公司获得;从周某请假报批、送货的要求等方面看,周某也接受了某供应链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周某的劳动报酬也由某供应链公司核定并通过某供应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放。因此,周某与某供应链公司存在经济上和人身上的从属、依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遂依法判决某供应链公司向周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5万余元。后该判决经二审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涉互联网平台劳动争议,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深入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案处理上,荣昌法院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互联网平台经营主体有序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依据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规则,判定与平台公司建立合作协议的当地企业某供应链公司为周某的用人单位,由其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案对于规范平台合作企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普遍的示范效应。
(本案例是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事例之一)
案件承办人:钟明友
案例编写者:钟明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