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等人成立空壳公司,并通过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发票贩卖牟利。卢某某在邱某的安排下成立了林虎公司和越隆公司两家平台公司,并担任上述两家平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招聘了冯某某、郭某某等员工。卢某某、古某某在邱某的安排下,通过冯某某等人收集无关人员身份信息,以每月支付3000元左右的报酬给无关人员为诱饵,让上述无关人员充当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用于注册林虎公司及越隆公司平台下属企业,两家平台公司名下共计注册320家企业。在邱某的安排下,卢某某担任了榕铂公司等其中200余家企业的财物负责人及办税人。邱某为上述空壳公司购置办公设备、提供运营经费,负责公司日常运营。邱某安排卢某某负责领取平台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税控盘及大量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事宜,安排古某某负责平台公司及下属企业与政府的对接、协调等事宜,在上述空壳公司未实际生产经营,与其他企业无真实货物、劳务等交易的情况下,邱某安排人员在越隆公司办公室及荣昌区某小区租住房内大量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三人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邱某的要求通过快递邮寄给指定人员进行贩卖。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证,林虎公司、越隆公司平台下属的榕铂公司等109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974份,发票价税合计6.57亿余元,邱某通过虚开发票贩卖获利至少40万元。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组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贩卖牟利,危害税收征管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虚开发票金额达6亿余元,系情节特别严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邱某犯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邱某的违法所得40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打击虚开发票犯罪的典型案例。小规模企业或民营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出于降低成本的需求,或者是减少企业税负的需求,通过让他人给自己开票的方式,拿这些发票冲抵成本或者抵扣税款,这就让犯罪分子有机可趁。本案中的被告人邱某注册空壳公司进行“暴力虚开”,且累计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控制下的二百多家企业实际上没有任何经营,共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千余份,发票价税合计6亿余元,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稳定。营改增”过后,税控系统升级,严格实施编码开票,一票一码,进销比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必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去向。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有力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稳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高压之下,公检法机关和税务稽查部门更紧密地配合,持续推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坚决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安全。
(本案例是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事例之一)
案件承办人:唐帅
案例编写者:唐帅、翁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