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多部门联动协作,进一步破解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工作难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日前,荣昌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联合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工作推进会。
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甘云主持会议,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联动协作
会上,区法院提交了涉及拒执犯罪行为案件相关线索。经多部门联合甄别,进一步统一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的追诉标准,为下一步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将进一步促进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对拒执犯罪行为厘清法律关系,统一理念认知,加深对拒执犯罪的把握适用,并明确今后拒执犯罪行为线索移送的标准。
加强执行联动,是人民法院强化执行力度的具体实践。荣昌区法院将持续加强与多部门的配合协作,进一步凝聚执行工作合力,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营造良好执行环境,用切实行动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