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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倒地致交通意外,事故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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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明友  发布时间:2023-09-04 11:03:48 打印 字号: | |

行人避让环卫清扫车时突然倒地,车辆与其相撞后司机未停车查看而是继续行驶,最终致行人遭碾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然而,司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吗?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由司机一方承担85%的责任,行人自行承担15%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9日,游某在某镇驾驶环卫清扫车执行清扫任务时,与在车行道上拄拐缓慢行走的叶某(时龄78岁)相遇,游某鸣笛示意后,叶某在走上人行道的过程中突然向后倒向行车道,后与车轮接触并被推行一段距离,最终被车辆碾压,经周围群众提醒后游某停车,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巡警认定,游某和叶某双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和违法行为,属于交通意外。叶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游某及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游某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正在执行清扫任务,不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应当由其工作单位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和违法行为,但交通事故责任中“过错”和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存在区别,机动车及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影响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认定。机动车对于行人而言是一种高速运行的工具,机动车在行驶中的危险系数远远高于行人,故应该更加强调驾驶员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行人居于弱者地位,故法律赋予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较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被告游某驾驶机动车,本应履行更多的注意义务,但在履职时却疏忽大意,未尽到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注意到叶某拄着拐杖、缓慢行走在车行道上且人车相距较近时,也未及时停车观察、让行,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敬业”“友善”等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叶某在车行道上行走,因自身原因突然向后方倒下,并由此引发本次事故,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民事侵权角度看,游某的过错明显大于叶某的过错。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游某承担85%的责任(因游某系履行职务,该责任最终由用人单位及保险公司承担),叶某自行承担15%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明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敬业”与“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其中,“敬业”是对公民职业行为准则的价值评价,要求公民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服务社会,尤其是危险系数较高的行业的职工更应当认真谨慎,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精神。它要求个人在生活中,要遵守职业规范。而“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它要求个人在生活中对身陷困难之人应施以援手而非袖手旁观,关心他人命运,构建和谐社会。

本案中,游某履职时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未尽到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敬业”“友善”等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慰藉,也彰显司法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立场,对引导社会公众尽职履责、友善相处等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荣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