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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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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菡 杜文广  发布时间:2024-03-25 15:55: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荣昌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被告人林某利用其经营通信营业厅可以代办移动业务和服务并能直接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等资源的机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淘宝、京东、抖音APP等新账号,“拉群”组织他人汇总注册成功的数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荣昌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附着上经济价值,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趁机获取个人信息加以利用以谋取不法利益,后续可能出现小到商家的广告推销骚扰,大到不法分子利用信息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泄露以及非法利用给老百姓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潜在危害。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已成为信息化社会中公民权利保护的重点之一,对公民个人信息加强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家不断出台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的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在进行严厉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民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供个人信息时应谨慎,对提供银行卡、身份证号等重要敏感信息要三思而后行。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安装APP、实名认证过程中,切勿随意签署授权书,对弹窗中的“同意”“不同意”选项谨慎选择。


 
责任编辑:荣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