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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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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文广  发布时间:2024-05-22 09:26: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荣昌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邹某(化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件由来


邹某(化名)系2019年审结的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因其未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30万元的还款义务,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向荣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邹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案件恢复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承办干警发现邹某收到某保险公司的保险退保金2万余元,遂通知邹某将该笔款项交至法院,并明确告知不配合后果,但邹某拒不交出。荣昌法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以邹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执行权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义务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作为国家公权力,其权威性不容侵犯。任何企图通过隐瞒、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今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印发指导意见,重拳出击,合力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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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荣昌法院将常态化开展打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对执行过程中“耍小聪明”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同时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为荣昌区营商环境的优化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荣昌法院